江蘇高校“青藍工程”管理辦法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《江蘇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(2010-2020年)》、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“十三五”人才發展規劃的通知》(蘇辦發〔2016〕38号)、《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方案的通知》(蘇政發〔2016〕79号)精神,做好高校“青藍工程”實施工作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“青藍工程”旨在加強高校中青年骨幹教師培養,着力培養造就一批優秀青年骨幹教師、中青年學術帶頭人和優秀教學團隊,充分發揮青年英才在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中的重要作用,激發高校的創新創業活力和綜合競争力,為江蘇加快實現教育現代化和“兩聚一高”新實踐提供智力保障。
第三條 “青藍工程”按照學校推薦、專家評審、擇優培養、分類指導、目标考核的原則組織實施,面向全省各類高校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在職在崗教師。每年選拔優秀青年骨幹教師350名左右,中青年學術帶頭人160名左右,優秀教學團隊40個左右。實行省校兩級共同培養,培養期三年。
第二章選拔條件
第四條 總體條件:熱愛黨的教育事業,自覺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,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教師職業道德。專業基礎紮實,學風教風嚴謹,積極進取,銳意創新。主動承擔傳幫帶的責任,卓有成效地幫助青年教師成長,具有良好的奉獻精神和團隊協作能力。
第五條 優秀青年骨幹教師培養對象選拔條件
1.持有高校教師資格證書,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,受聘中級或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,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。
2.在本學科專業領域具有較紮實的理論基礎和專業知識,具有三年及以上高校教學科研工作經曆。近三年内獨立并系統地講授過兩門及以上主幹課程,教學效果優秀,教學成績突出。
3.有明确的學科專業研究方向,在1-2個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,近五年取得了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。拟開展的研究工作屬本學科專業的前沿方向或有較大應用價值。
第六條 中青年學術帶頭人培養對象選拔條件
1.持有高校教師資格證書,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,受聘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,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。
2.在所在學科專業領域發揮帶頭引領作用,具有五年及以上高校教學科研工作經曆。近五年内系統講授過兩門及以上主幹課程,教學效果優秀,教學成績突出。
3.主持省部級及以上科研課題或企業技術攻關項目,近五年科研成果突出;或為本學科專業帶頭人,對專業建設貢獻突出。
4.拟開展的研究工作具有創新性構想并有較大發展潛力。
第七條 優秀教學團隊選拔條件
1. 以學科、專業系(部)、教研室、教學實驗室、實訓基地或工程中心為建設單位,以專業或課程為建設平台。團隊人數5人左右。知識、年齡和職稱結構合理,近五年内有較為突出的合作研究和教學改革成果。
2.緻力于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創新。課程體系、教學内容緊密結合社會、經濟發展需要,融入學科專業發展前沿。教學方法和手段先進,重視實踐教學、研究性教學和信息化教學,促進學科專業發展。
3.團隊帶頭人在本學科專業或本行業具有較大的影響力,長期緻力于學科專業建設,堅持在教學第一線為本(專)科生授課。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。積極參與教學研究與改革,獲得過國家或省教學成果獎(排名前2),或主持完成過省部級及以上教改項目(排名前2),或為品牌專業帶頭人。校級領導不作為團隊帶頭人推薦。
第八條 限報要求
1. 每位申報人員限報優秀青年骨幹教師、中青年學術帶頭人、優秀教學團隊帶頭人中的一項,不得兼報。往期及培養期内的“青藍工程”培養對象不得降低層次或同層次再次申報。
2. 已獲得國家級、省部級團隊的不得推薦申報“青藍工程”優秀教學團隊,團隊帶頭人不得推薦申報“青藍工程”培養對象。
3. 已入選過國家級、省部級人才工程項目、“江蘇特聘教授計劃”、“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計劃”雙創個人、“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”第一、二層次和“六大人才高峰計劃”A類個人等同層次省級人才項目人員,不推薦申報優秀青年骨幹教師和中青年學術帶頭人。入選過“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”第三層次和“六大人才高峰計劃”BC類個人等同層次人才項目人員,不推薦申報優秀青年骨幹教師。
選拔程序
第九條 省教育廳每年下達申報指标。高校根據學科專業建設和教師專業發展的需要,采取個人申報、院系推薦、學校評審的方法擇優确定推薦人選,校評審委員會一般應由7位以上知名專家組成。高校推薦工作要堅持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原則。
第十條 省教育廳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審核各校推薦人選,評審結果經公示和廳務會審定無異議後發文公布。
支持方式
第十一條 優秀青年骨幹教師培養對象資助科研經費4萬元人民币/人;自然科學類、人文社會科學類中青年學術帶頭人培養對象分别資助科研經費10萬元人民币/人、8萬元人民币/人;優秀教學團隊資助建設經費30萬元人民币/個。由省财政資助50%,所在高校統籌50%,經費一次性核定并下達。
第十二條 入選人員(團隊)所在高校應嚴格執行有關财務管理規定,對科研資助經費單獨建帳,專款專用,不得用于發放生活津貼等其他用途。培養期内照常享受由高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的工資、保險、福利等待遇。
第十三條入選人員(團隊)在“青藍工程”資助下取得的成果,包括發表論著和成果鑒定等,須标注“本研究/成果/論文得到江蘇高校‘青藍工程’資助”。
第五章考核管理
第十四條 “青藍工程”培養對象實行目标管理和考核評估制度。個人和團隊入選後即與所在高校簽訂目标責任書,确定培養計劃和建設目标。目标責任書要體現促進教師專業成長和協同培養的思路舉措,作為考核評估的重要依據。
第十五條 考核分中期考核和期滿考核。中期考核由所在高校負責,高校應組織有關同行專家進行考核評估,提出考核意見,作為期滿考核的依據之一。期滿考核由省教育廳組織,考核結果分優秀、合格、不合格。
第十六條 “青藍工程”培養對象如存在師德失範、學術不端等行為,在培養期内不履行崗位職責或觸犯法律等,省教育廳将取消其培養資格,并視情況按照相關規定作出嚴肅處理。
第十七條 “青藍工程”培養對象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高校負責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八條 各高校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。
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